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房居住的邵某市**国际大酒店***房间,从杨某某(监视居住)手中以200元钱的价格购得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伙同杨某某、梁某某(监视居住)、陈某某(自带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起在该房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开房居住的邵某市**国际大酒店***房间,从杨某某手中以300元钱的价格购得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冰毒甲基苯丙胺,之后伙同杨某某、梁某某一起在该房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被邵某公安人员抓获,配合公安人员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国际大酒店结账单微信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卿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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