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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涟源市斗笠山镇**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肖某某、胡某某、“伟阿几”等人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陡山村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肖某某、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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