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12月2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腊月到2020年正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湘******大众牌越野车上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游某某、张某甲等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车内容留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毒品系王某某提供;
2.2020年正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车内容留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吸食、注射海洛因一次,毒品系王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中胜
检察官助理:李旭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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