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城**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因其吸毒成瘾严重无羁押条件暂缓羁押,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因吸毒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其车牌号为皖A*****的宝骏牌轿车(以下简称宝骏牌轿车)内,容留刘某某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6日,王某某驾驶宝骏牌轿车带着刘某某在武汉返回淮南途中的高速服务区,刘某某毒瘾发作,在其车内注射海洛因;
2、2020年9月21日,王某某驾驶宝骏牌轿车带着刘某某前往武汉,途经淮南市山南新区二通道,刘某某毒瘾发作,在其车内注射海洛因;
3、2020年9月22日,王某某驾驶宝骏牌轿车带着刘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南途中,经过麻城高速服务区时,刘某某毒瘾发作,在其车内注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车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慧
检察官助理:段瑾如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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