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浙江**有限公司宿舍**幢**室内,容留冯某某、兰某某、鞠某某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本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鞠某某、兰某某、冯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证人鞠某某、兰某某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8872****;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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