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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20年8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20时多、2月9日20时多和2月10日20时多,被告人王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围**号其房屋,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4月28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一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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