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7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应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帮何**(另案处理)找余**催债。当晚,何**、王某某等人驾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彩印厂家属区拦下驾驶余**轿车的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为逼问余**下落,何**收走赵某某、左某某的手机,并安排王某某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强行将二人带至岳阳楼区**小区附近洞庭湖大堤,王某某、刘某某使用钢管、拳头等殴打赵某某和左某某一、二个小时,并扬言要将赵某某扔进洞庭湖。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刘某某离开现场。之后何**逼迫赵某某交出3万元钱,才让其离开。
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在其租住的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和岳阳楼区**局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何**、刘某某、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7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局的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局**厂的家中容留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小区家中容留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的**小区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的**小区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的**小区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的**小区家中容留刘某某、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许某某在岳阳楼区**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及许某某、刘某某、何**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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