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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村**号。2015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栖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某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如意花园小区临街门市房的办公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岗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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