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号楼**室的出租房内,三次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国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