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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4年****日,身份证号码612301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室,无业。2018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南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宁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出资让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帮忙开房间住宿,刘某某帮其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国际**号公寓楼开房号为**的房间。王某某入住**房间后出资让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购买毒品,杨某某购买毒品以后和刘某某一同前往王某某所住的**房间内,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三人用刘某某随身携带的玻璃“冰壶”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出资让刘某某帮忙开房间,继续入住汉台区**路**国际**号公寓楼**的房间,当日下午刘某某先到王某某房间内,随后杨某某带着毒品也到王某某所住的房间,三人用刘某某随身携带的玻璃“冰壶”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程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其家中吸毒,后出资让杨某某购买毒品并将毒品送到汉台区***栋**室的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和先期赶到的程某某一起制作“冰壶”,并与随后到来的杨某某和刘某某,四人一起在王某某家中客厅内茶几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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