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机械冷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镇**坝**栋**单元**号,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行政处罚十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龚某某在其驾驶的一辆瑞易牌四轮电动汽车内,采用火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8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龚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段**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龚某某在其驾驶的一辆瑞易牌四轮电动汽车内,采用火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12月11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坝**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8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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