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唐某某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2020年4月2日晚6、7点,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唐某某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7、8日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唐某某、“帅帅”、李某某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家中吸食冰毒。
4、2020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唐某某、“帅帅”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5、2020年4月13日下午5、6点,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唐某某、“帅帅”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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