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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5138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丹棱县**镇**路**号**小区**幢**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胥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丹棱县**镇**路**号**小区**幢**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胥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骆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丹棱县**镇**路**号**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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