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8********,群众,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街**号楼**单元**室,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与**街交汇**宿舍**单元**室。2015年5月30日因吸毒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城西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路与**街交汇**宿舍**单元**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路与**街交汇**宿舍**单元**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路与**街交汇**宿舍**单元**室内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聊天及转账记录;
2.证人姜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9]022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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