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2017年9月8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8月3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期**栋**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皖******白色吉利远景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期**栋**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在家吸食毒品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驶证、身份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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