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五常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24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在五常市**洗浴中心登记入住310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计某某、刘某某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任某某、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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