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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期**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期**号楼**单元**室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三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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