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别名某某,女,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阆中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路**号*幢**楼**号,住阆中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李某某到其位于阆中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李某某又联系了吸毒人员蒲某某一同前往。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住人邢某某、蒲某某、李某某四人在其家中客厅内共同轮流吸食冰毒,吸食完后,蒲某某、李某某相继离开。
2018年11月3日,蒲某某、李某某携带冰毒再次来到位于**小区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蒲某某、李某某四人再次在客厅使用自制冰壶共同轮流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10日,邢某某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赵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并邀约其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共同吸食,赵某某又联系另一吸毒人员莫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后,二人一同前往位于**小区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同邢某某、赵某某、莫某某在客厅使用自制冰壶共同轮流吸食冰毒,吸食完后,赵某某、莫某某相继离开。
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王某某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6月21日在福建省连城县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阆中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电话1329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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