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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栋**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左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等人在其上述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左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左某某在其居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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