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家中,容留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检测,上述人员的尿样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83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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