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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号附****,住垫江县**街道**小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4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9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院批准逮捕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垫江县**街道**小区**幢**家中容留黎某某、胡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容留胡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容留黎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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