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山庄开房,后其在**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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