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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皇姑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皇姑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6日间,王某甲在其租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单元*楼*号房间内,多次容留王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房屋租赁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朱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电话136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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