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幢**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芗城区**路**幢**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芗城区**路**幢**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芗城区**路**幢**室的家中,容留黄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芗城区**路**幢**室的家中,容留黄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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