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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长沙市岳某某**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1月4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小区**栋**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文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小区**栋**房内容留文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路**小区**栋**房内容留文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文某某、张某某分别离开该房间;

3、2019年11月5日19时许,文某某再次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路**小区**栋**房,在该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文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扣押疑似毒品麻古0.74克、疑似毒品冰毒0.38克及自制吸毒工具。经鉴定,疑似毒品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毒品麻古0.74克、毒品冰毒0.38克;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2995****;

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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