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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公寓**房开房容留彭某甲、肖某某、彭某乙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5月13日20时许,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卧室,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彭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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