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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慈利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禾家山的租房内与龚某某、余某某、聂某某一起采取烧烤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2019年11月27日,慈利县公安局对王某某、龚某某、余某某、聂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聂某某、龚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慈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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