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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29日被原楚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赌博,于2010年3月24日被原楚州公安分局罚款5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天、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3日被淮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2017年12月2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自己借来的黑色无牌帕萨特轿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王某某自己亦参与吸食。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文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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