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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挖机驾驶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其老房子内,容留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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