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徐家语,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阿洛伍来,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借住房内,容留李某某(已行政拘留)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借住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借住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白江区**镇**村**组**号房屋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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