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逮捕。
辩护人卢健,广东杰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袁某某、李某某(两人另案处理)酒后商量吸食冰毒解酒,后王出资2201元联系表弟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冰毒。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到本市**镇**大道**旅店开了**房,并在该房和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2020年4月1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户口证明、**镇**宾馆开房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