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现居住在**村**小区**栋**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乡**村**小区**栋**楼自己家的客厅里容留并伙同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照;
5、电话通话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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