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组,住巴彦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0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巴彦县**镇**路**号其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巴彦镇吸毒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将在程某某手中以800元价格购买的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同吸食掉。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巴彦县**镇**路**号其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巴彦镇吸毒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将在孔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200元价格购买的1克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掉。
3.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巴彦县**镇**路**号其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巴彦镇吸毒人员刘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将程某某提供的0.3克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掉。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其中2次王某某容留3人吸食毒品。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赵某某、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巴彦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巴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员孙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佳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