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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应县**乡**村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乡**村。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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