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晚上、10月2日晚上、10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燕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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