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1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是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室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居住人。2019年9月29日,李某某和王某乙相约吸毒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又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相约到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小区*号楼**室共同发生性关系。三人到达后,李某某又陆续约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来到该地点。当晚,在**小区*号楼**室,李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吸食冰毒,六人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明知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仍用自己的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烨
检察官助理:张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379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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