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不识字,无业,住郎某某**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合肥市**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6日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所有并实际居住的郎某某**镇**路**号房屋内,容留陶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四人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且其参与了吸毒。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侦查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不动产产权情况表、郎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郎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行政处罚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欣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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