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罚款;2020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蒋某某、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扣押锡箔纸三条、冰壶一个。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小兵
2021年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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