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4月10日、4月18日、4月19日将自己车牌为川A*****的白色现代轿车停在大邑县青霞镇云上旅游渡假村外公路边,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吕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青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及证据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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