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200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2月6日被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位于本区**镇**街**号)容留杨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位于本区**镇**街**号)容留张某某、谢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位于本区**镇**街46号)容留杨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亚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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