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大道**号**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在阜阳市颍州区西三环南京路泉河桥南岸西侧坝子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皖K*****小型轿车内,分别容留姚某某(另案处理)、庞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和姚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在阜阳市颍州区桥苑小区内停车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皖K*****小型轿车内容留姚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5.手机勘验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pan,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