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20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号**室其住处,同时容留张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9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吸管一捆;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立功材料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笔录、证人王某甲辨认被告人王某某、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犯罪地点的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涉案吸毒工具的照片、证人张某某、王某甲指认涉案地点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健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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