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路**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幢**室。曾因吸毒,于2012年7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7年3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8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6年11月7日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8月6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东大路大埔崎路段,向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0.5克、海洛因一包0.5克,并赠送甲基苯丙胺一包0.5克,获利人民币1100元。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押到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三包疑似毒品,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棕色晶体检测出麻黄碱、疑似毒品白色粉末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清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2月初及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南靖县山城镇荆南家园*幢*5幢的家中容留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五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自制冰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

2、2019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自制冰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其家中容留黄某某吸食;

3、2019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自制冰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黄某某吸食;

4、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给郑某某后,又提供自制冰壶供郑某某、张某某、“弟”三人在其家中吸食;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7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又犯新罪,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向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