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厂员工**宿舍**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瓦房店市**厂员工**宿舍**室自己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于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7月20几号一天21时许、8月1日23时许,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尿检结果照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于某某证言,于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郭成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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