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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文盲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3********,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号,现住地址为江西省瑞金市****小区****室。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瑞金市**镇**小区**栋**室自己居住的廉租房内多次容留钟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刘某某拿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重0.3克)来到瑞金市**镇**小区**栋**室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内,随后王某某和刘某某、谢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李某某(已刑事拘留)一起在客厅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7月6日20时左右,钟某某出资18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某,并委托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王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冰毒,谢某某购买到三小包冰毒(重约0.8克)来到瑞金市**镇**小区**栋**室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内,随后王某某和钟某某、谢某某一起在客厅内以吸毒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帮吸毒人员钟某某购买冰毒后,在其居住的廉租房内的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刘某某、谢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王某某也一起吸食。

4、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廉租房内,容留吸食吸毒人员钟某某、刘某某吸食由钟某某购买的冰毒,王某某也一起吸食。

5、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和钟某某在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内玩游戏,刘某某提议出资购买毒品并联系了肖某某购买冰毒,肖某某购买到一小包冰毒(重约0.3克)来到瑞金市**镇**小区门口,后刘某某将肖某某接到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内,随后王某某和刘某某、钟某某、肖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6、2019年7月25日23时59分,钟某某出资500元通过扫肖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给肖某某,并委托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肖某某购买到冰毒后,来到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随后,刘某某也来到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王某某和钟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7、2019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廉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肖某某吸食从“冰壶”中提取的残留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8、2019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廉租房内,容留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吸食钟某某购买的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9、2019年7月30日21时许,钟某某和肖某某、刘某某来到王某某居住的廉租房内玩,在玩的过程中钟某某和肖某某、刘某某觉得无聊就提议购买冰毒来吸食,后钟某某出资叫肖某某购买冰毒,肖某某购买到冰毒回到王某某廉租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冰壶两套;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廉租房内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19年12月2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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