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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路**甲**室内,容留齐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齐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齐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四)2018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齐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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