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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1********,汉族,大专文化,金寨**投资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安置**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皖******的黑色奔驰轿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从六安购得冰毒后返回金寨,王某某将车分别停放在金寨县梅山镇老电视塔附近公路边、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润广场地下停车场,在其车内,与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四人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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