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中专,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城**号楼**,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镇**园**栋**室办公室内,容留汝某某吸食了冰毒。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镇**园**栋**室办公室内,容留汝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镇**园**栋**室办公室内,容留汝某某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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