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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吴川市**街道**KTV的服务员,其于2020年01月15日在上班时因生意不好且心情差,在**KTV开了八楼的贵宾2房,并通过微信叫来吸毒人员冼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骆某某四人唱歌喝酒。过程中,冼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骆某某四人凑钱购买来毒品冰毒和K粉吸食,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们提供吸毒工具黄色塑料盘子一个、中国建设银行卡和白色卡片各一张。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冼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骆某某在贵宾2房唱歌饮酒期间,冼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骆某某四人轮流进入贵宾2房的厕所里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其他房间应酬后返回贵宾2房,发现冼某某、彭某某、郭某某、骆某某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骆某某、郭某某、冼某某、彭某某、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开的KTV包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序号

名称

数量

采取的侦查措施

处理意见

1

粉色OPPO手机

一台

扣押

依法处理

2

中国建设银行卡

一张

扣押

依法处理

3

白色卡片

一张

扣押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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