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古交市**局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村**号,现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古交市火山苑6号楼2单元102室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古交市火山苑6号楼2单元102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古交市火山苑6号楼2单元102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素红
检察官助理:杨彦荣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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